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翁某诉江某、魏某民间借贷纠纷案
来源:王正东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11-28
浏览量:548

【审理法院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

【当事人】原告:翁某       被告:江某、魏某

【委托人】原告翁某

【委托代理人】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王正东律师、封春辉律师

【案情简介】原告与被告江某是朋友关系且同在苏州做生意,被告江某在2015年4月与原告协商以资金短缺无法周转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,原告考虑双方即是同乡又同在苏州打拼做生意,遂同意借款,双方写了欠条并约定月息2分,后原告陆续共借出77.5万元,然被告江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。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江某与被告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被告魏某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。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诉至法院,提出如上诉讼请求。

【原告诉求】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7.5万元并支付利息(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4日起,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日起,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8日起,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2日起,均按照月息2%暂计算至2017年7月7日为33万元,要求计算至两被告归还之日止)。

【代理意见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被告江某向原告翁某出具的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,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原告与被告江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,被告江某理应向原告归还借款775000元及相应约定的利息,且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江某与被告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由上述两被告共同偿还。

【法院认定】金额为64000元的借款并未明确约定利息,故本院仅对该笔借款按照年利率6%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予以支持,原告其他三笔借款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主张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

【判决】被告江某、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翁某借款本金775000元,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(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%计算,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%计算,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%计算,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%计算,均计算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)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14745元,由原告翁某负担406元,被告江某、魏某负担14339元。公告费600元,由被告江某、魏某负担,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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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王正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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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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